
露义务。 按照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贝斯美实控人陈峰的违规行为即属于此类。截至2024年8月29日,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9.37%。8月30日,陈峰通过他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万股,占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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